2000年9月29日凌晨2时50分左右,陕西省宝鸡市丹凤县个体司机胡宝林由湖北省金牛化工厂拉运5.2吨剧毒物质氰化钠,行至陕西省丹凤县境内时翻入铁峪河,其中5.1吨氰化钠泄露河道,大部分渗入河床。事故发生后,国家环保总局火速派出环境监理人员和环境监测专家赶往事故现场。

由于行动迅速,措施得力,此次事故的污染威胁基本控制在14公里以内。据监测,截至10月1日,14公里外的武关河断面氰化钠的含量下降到0.003毫克/升,低于0.05毫克/升的国家地面水标准要求,下游河南、湖北境内均未发现氰化钠超标。

2001年12月25日,陕西省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“9·29”特大氰化钠泄漏丹江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作出判决,丹凤县政府因环境污染损害获赔偿865.63万元。1999年7月,胡宝林等人与陕西丹凤县四方金矿签订合同,从湖北省枣阳市金牛公司运输氰化钠到四方金矿。2000年9月,胡宝林私自雇用无运输危险品资格的邓小琦拉运氰化钠。金牛公司主管销售的副经理张国井,违规批准将10.33吨氰化钠发给对方,运输途中翻车,造成特大污染事故,直接经济损失1188万元。事故发生后,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胡宝林、邓小琦、张国井、扬品生被判处有期徒刑。

同时,丹凤县人民政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丹凤县人民政府诉称,“9·29”特大氰化钠泄漏事故给丹凤县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。2001年8月10日,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金牛公司、四方金矿和胡宝林等3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。